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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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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五、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21條的規定,以下這些人可以代表受判決人提出再審的請求: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受判決人本人、受判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經死亡或處於心神喪失狀態的情況下,可以由受判決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以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作為代理人,以及受判決人的直屬長官。 根據《臺灣法學院電子報》2016年2月25日的報導,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21條,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能夠代替受判決人提出再審的請求,這是為了保護軍人在職期間的權益,讓他們可以得到合理的審判程序。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抗告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五、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檢察署」。

  • 聲請再審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0450622 制定)

抗告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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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21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