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五、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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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五、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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