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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21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五、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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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21條的規定,以下這些人可以代表受判決人提出再審的請求: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受判決人本人、受判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受判決人已經死亡或處於心神喪失狀態的情況下,可以由受判決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以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作為代理人,以及受判決人的直屬長官。 根據《臺灣法學院電子報》2016年2月25日的報導,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21條,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能夠代替受判決人提出再審的請求,這是為了保護軍人在職期間的權益,讓他們可以得到合理的審判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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