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確定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20條的規定,如果因為重要證據未被調查或審酌而希望申請再審的話,必須在確定判決送達後的二十日內進行。
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抗告權已經喪失,或係未經規定得抗告而抗告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面後三日內送交抗告軍事審判機關並得添具意見。
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確定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抗告權已經喪失,或係未經規定得抗告而抗告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面後三日內送交抗告軍事審判機關並得添具意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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