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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20 條

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聲請再審者,應於確定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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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20條的規定,如果因為重要證據未被調查或審酌而希望申請再審的話,必須在確定判決送達後的二十日內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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