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法220

快速跳轉

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聲請再審者,應於確定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20條的規定,如果因為重要證據未被調查或審酌而希望申請再審的話,必須在確定判決送達後的二十日內進行。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抗告權已經喪失,或係未經規定得抗告而抗告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面後三日內送交抗告軍事審判機關並得添具意見。

(0881001 全文修正)

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確定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0450622 制定)

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抗告權已經喪失,或係未經規定得抗告而抗告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原審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面後三日內送交抗告軍事審判機關並得添具意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20 條規定:「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確定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