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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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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22條是關於再審程序的規定。根據該條,受判決人可以向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提出申請,要求進行再審。這個程序是為了保障受判決人的權益,讓他們有機會將案件重新審理。 依照最新版本的軍事審判法(修正日期為2014年8月15日),第222條的範例可能如下: - 若原審的判決被受判決人認為不公正或有錯誤,他們可以向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提出再審申請,要求重新審理該案件。 - 在再審程序中,軍事檢察官可以考慮各種相關證據、法律規定和前案判例,並作出適當的決定。 - 軍事檢察官在再審程序中扮演的角色是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正確,並確保受判決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以上是基於理解所給的法條和參考資料,請確保根據最新版本的軍事審判法和相關法規對該條進行審義。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抗告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三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檢察署」。

  • 聲請再審名詞
(0450622 制定)

抗告軍事審判機關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三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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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22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