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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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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軍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23條規定,原審軍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應以裁定駁回。該條款強調如果再審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原審軍事法院有權以裁定方式駁回再審申請。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我目前無法提供,暫時我們的資料庫中沒有相關資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聲請再審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23 條規定:「原審軍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