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軍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軍事審判法第223條規定,原審軍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應以裁定駁回。該條款強調如果再審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原審軍事法院有權以裁定方式駁回再審申請。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我目前無法提供,暫時我們的資料庫中沒有相關資訊。
抗告軍事審判機關之裁定,應速通知原審軍事審判機關。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四條移列。 二、將「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抗告軍事審判機關之裁定,應速通知原審軍事審判機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四條移列。 二、將「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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