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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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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24條,當被告人聲請再審時,執行刑罰的效力是沒有停止的。然而,在軍事檢察官作出再審的裁定之前,他們有權命令停止執行刑罰。舉個例子來說,如果被告人在服刑期間提出再審的請求,但軍事檢察官還沒有做出裁定,執行刑罰就不會被停止。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對於抗告軍事審判機關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0881001 全文修正)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檢察署」,並刪除「在關」二字,以求簡潔。   三、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既屬軍事檢察官職權裁量,不宜限制其次數,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規定,將第二項刪除。

  • 聲請再審名詞
  • 再審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0450622 制定)

對於抗告軍事審判機關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檢察署」,並刪除「在關」二字,以求簡潔。   三、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既屬軍事檢察官職權裁量,不宜限制其次數,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規定,將第二項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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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24 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