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24條,當被告人聲請再審時,執行刑罰的效力是沒有停止的。然而,在軍事檢察官作出再審的裁定之前,他們有權命令停止執行刑罰。舉個例子來說,如果被告人在服刑期間提出再審的請求,但軍事檢察官還沒有做出裁定,執行刑罰就不會被停止。
對於抗告軍事審判機關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檢察署」,並刪除「在關」二字,以求簡潔。 三、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既屬軍事檢察官職權裁量,不宜限制其次數,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規定,將第二項刪除。
對於抗告軍事審判機關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五條移列。 二、將「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軍事法院檢察署」,並刪除「在關」二字,以求簡潔。 三、有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既屬軍事檢察官職權裁量,不宜限制其次數,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規定,將第二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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