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軍事審判法第225條規定,如果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軍事審判法不相矛盾的話,就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的再審規定。這條法規是軍事審判法中關於再審的部分,具體內容請參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對於審判長、受命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所為左列之處分,得聲請其所屬軍事審判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者。 二、關於扣押或扣押物之發還者。 三、關於搜索或查封者。
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編章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對於審判長、受命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所為左列之處分,得聲請其所屬軍事審判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者。 二、關於扣押或扣押物之發還者。 三、關於搜索或查封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編章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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