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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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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25條規定,如果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軍事審判法不相矛盾的話,就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的再審規定。這條法規是軍事審判法中關於再審的部分,具體內容請參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對於審判長、受命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所為左列之處分,得聲請其所屬軍事審判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者。   二、關於扣押或扣押物之發還者。   三、關於搜索或查封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編章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再審名詞
(0450622 制定)

對於審判長、受命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所為左列之處分,得聲請其所屬軍事審判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者。   二、關於扣押或扣押物之發還者。   三、關於搜索或查封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編章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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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25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