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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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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案件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審判法第226條,如果在一個案件的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違背了法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然而,如果這個案件是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作出判決確定的,仍然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第二百十九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前條之聲請準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案件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七條移列。   二、統一法令適用之非常審判改由最高法院為之,爰將「非常審判」修正為「非常上訴」、「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又案件如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其判決即為普通司法判決,其非常上訴仍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爰增列但書之規定。

  • 法令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0450622 制定)

第二百十九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前條之聲請準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七條移列。   二、統一法令適用之非常審判改由最高法院為之,爰將「非常審判」修正為「非常上訴」、「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又案件如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其判決即為普通司法判決,其非常上訴仍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爰增列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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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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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26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