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案件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
根据軍事審判法第226條,如果在一個案件的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違背了法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有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然而,如果這個案件是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作出判決確定的,仍然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第二百十九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前條之聲請準用之。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案件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七條移列。 二、統一法令適用之非常審判改由最高法院為之,爰將「非常審判」修正為「非常上訴」、「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又案件如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其判決即為普通司法判決,其非常上訴仍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爰增列但書之規定。
第二百十九條至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前條之聲請準用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七條移列。 二、統一法令適用之非常審判改由最高法院為之,爰將「非常審判」修正為「非常上訴」、「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又案件如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其判決即為普通司法判決,其非常上訴仍應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爰增列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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