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軍事審判法第227條規定,軍事檢察官在發現符合前一條(軍事審判法第226條)情形時,應該提出意見書,將該案的卷宗和證據送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要求提起非常上訴。根據這個條文,檢察官在審查判決時,如果發現違背法律的情況,可以向相應的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並提交該案的相關資料和證據。
對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不得抗告。
軍事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八條移列。 二、將「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主任軍事檢察官」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非常審判」則修正為「非常上訴」。
對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不得抗告。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八條移列。 二、將「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主任軍事檢察官」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非常審判」則修正為「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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