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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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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27條規定,軍事檢察官在發現符合前一條(軍事審判法第226條)情形時,應該提出意見書,將該案的卷宗和證據送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要求提起非常上訴。根據這個條文,檢察官在審查判決時,如果發現違背法律的情況,可以向相應的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並提交該案的相關資料和證據。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對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不得抗告。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八條移列。   二、將「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主任軍事檢察官」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非常審判」則修正為「非常上訴」。

  • 非常上訴名詞
(0450622 制定)

對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不得抗告。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三十八條移列。   二、將「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主任軍事檢察官」修正為「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非常審判」則修正為「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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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27 條規定:「軍事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