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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29 條
- 1.執行裁判,由為裁判之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軍事法院或審判長、受命軍事審判官、受託軍事審判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 2.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軍事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指揮之。
- 3.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軍事法院者,由該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
- 4.案件經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由上訴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29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執行裁判的指揮權由執行裁判的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擁有。然而,如果涉及特殊情況或有特別規定,也可以由軍事法院、審判長、受命軍事審判官或受託軍事審判官來指揮執行裁判。 範例:例如,在一起重要的軍事案件中,軍事法院可能會指揮執行,而不是由軍事檢察官來執行裁判。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上訴或抗告被駁回,或者因撤回上訴或抗告而需要執行下級軍事法院的裁判,則由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來指揮執行。 範例:假設一個案件在下級軍事法院審理後,被上訴至上級軍事法院,如果最後判決確定,那麼執行裁判的指揮權會轉移給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來執行。 3. 根據該條第三項,如果案件的卷宗在下級軍事法院,則由該軍事法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來指揮執行。 範例:如果某一起軍事案件在一個地區的軍事法院審理,那麼執行裁判的指揮權將由該地區軍事法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來執行。 4. 根據該條第四項,如果案件在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確定,則由上訴軍事法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來指揮執行。 範例:當一個案件經過上訴程序後,在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確定之後,執行裁判的指揮權將由上訴軍事法院檢察署的軍事檢察官來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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