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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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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最高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轉送國防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230 條,當死刑的判決確定後,最高法院應迅速將該案的卷宗送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再由檢察署轉送國防部。這是為了確保該案的執行程序正確進行,同時讓相關單位有機會進行必要的安排和執行死刑。相關法規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二八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非字第三八八號等裁判書。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最高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轉送國防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死刑執行之審核規定,予以增訂。

  • 諭知名詞
  • 死刑名詞
(0450622 制定)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死刑執行之審核規定,予以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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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30 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最高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轉送國防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