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國防部再加審核。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31條,死刑的執行需要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在收到命令後的三日內執行。但是,如果執行的軍事檢察官發現案情確實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則可以在三日內向國防部提出電請再次審核。這表示死刑的執行需經過國防部的核准,並且對於可能存在錯誤的案情,有機會進行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程序。 參考資料可以是軍事審判法第231條的最新修訂內容,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
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確定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
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國防部再加審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四十七條移列。 二、將「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國防部長」。 三、判處死刑確定,並經國防部長佈執行命令,軍事檢察官應於令到三日內指揮執行,惟行刑前如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須再加審核以資救濟,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予以增訂,以昭慎重。
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調查或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確定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四十七條移列。 二、將「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國防部長」。 三、判處死刑確定,並經國防部長佈執行命令,軍事檢察官應於令到三日內指揮執行,惟行刑前如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者,須再加審核以資救濟,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予以增訂,以昭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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