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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31 條
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國防部再加審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31條,死刑的執行需要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在收到命令後的三日內執行。但是,如果執行的軍事檢察官發現案情確實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則可以在三日內向國防部提出電請再次審核。這表示死刑的執行需經過國防部的核准,並且對於可能存在錯誤的案情,有機會進行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程序。 參考資料可以是軍事審判法第231條的最新修訂內容,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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