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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死刑之執行,由國防部長發布執行命令,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軍事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國防部再加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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