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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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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但必要時,得另定刑場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32條規定死刑的執行地點。根據此法條,死刑在軍事監獄內執行,但在必要時可以另行指定刑場進行執行。這表示當有軍事監獄時,死刑將在監獄內執行。然而,如果情況必要,可能會選擇在特定的刑場進行執行。具體執行地點的選擇將根據審判的情況和相關的法律規定而定。根據提供的法規和文本內容,並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資料來說明這個法條的適用情況。所以在提供具體範例方面,我暫時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原審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五、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

(0881001 全文修正)

死刑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但必要時,得另定刑場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四十八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死刑於監獄外執行,若予公告,影響行刑安全甚鉅,爰將「並公告之」刪除。

  • 死刑名詞
(0450622 制定)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原審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五、受判決人之直屬長官。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四十八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死刑於監獄外執行,若予公告,影響行刑安全甚鉅,爰將「並公告之」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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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32 條規定:「死刑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但必要時,得另定刑場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