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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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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死刑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2. 2.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3. 3.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有國防部命令,不得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軍事審判法第233條的問題,就我的知識和提供的內容而言,我無法提供確切的解答。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檢察官為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國防部命令,不得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體例增訂。

  • 死刑名詞
  • 諭知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名詞
(0450622 制定)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檢察官為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體例增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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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33 條規定:「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國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