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軍事審判法第233條的問題,就我的知識和提供的內容而言,我無法提供確切的解答。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檢察官為之。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國防部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國防部命令,不得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體例增訂。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檢察官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體例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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