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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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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別有規定外,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之;無軍事監獄之處所,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或囑託司法監獄或看守所執行。
  2. 2.保安處分之人,於國防部指定之相當處所或囑託司法保安處分處所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34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處徒刑及拘役的人犯,如果沒有軍事監獄的地方,可以由軍事看守所代為監管執行,或是委託司法監獄或看守所執行。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40067) 2. 受保安處分的人,在國防部所指定的相應處所執行,或是委託司法保安處分處所執行。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40067)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原審軍事法庭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別有規定外,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之;無軍事監獄之處所,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或囑託司法監獄或看守所執行。   受保安處分之人,於國防部指定之相當處所或囑託司法保安處分處所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後段增訂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之規定,以因應實際需要。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軍事審判保安處分之執行場所。

  • 拘役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0450622 制定)

原審軍事法庭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後段增訂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之規定,以因應實際需要。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軍事審判保安處分之執行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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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34 條規定:「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別有規定外,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之;無軍事監獄之處所,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