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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34 條
- 1.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別有規定外,於軍事監獄內執行之;無軍事監獄之處所,得由軍事看守所代監執行或囑託司法監獄或看守所執行。
- 2.受保安處分之人,於國防部指定之相當處所或囑託司法保安處分處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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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34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處徒刑及拘役的人犯,如果沒有軍事監獄的地方,可以由軍事看守所代為監管執行,或是委託司法監獄或看守所執行。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40067) 2. 受保安處分的人,在國防部所指定的相應處所執行,或是委託司法保安處分處所執行。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4006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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