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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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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戰時認為必要,得不經公告,逕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35條,如果扣押物的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並且在戰時認為有必要,可以不經公告而直接進行拍賣,保管所得的價金。根據該法條,如果扣押物的應受發還人無法確定或不能發還,主管機關可以在戰時進行拍賣,並保管所得的價金。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檢察官,在關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前項檢察官之命令,以一次為限。

(0881001 全文修正)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戰時認為必要,得不經公告,逕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五十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 扣押物名詞
  • 拍賣名詞
(0450622 制定)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檢察官,在關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前項檢察官之命令,以一次為限。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五十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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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35 條規定:「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戰時認為必要,得不經公告,逕行拍賣,保管其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