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戰時認為必要,得不經公告,逕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35條,如果扣押物的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並且在戰時認為有必要,可以不經公告而直接進行拍賣,保管所得的價金。根據該法條,如果扣押物的應受發還人無法確定或不能發還,主管機關可以在戰時進行拍賣,並保管所得的價金。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檢察官,在關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前項檢察官之命令,以一次為限。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戰時認為必要,得不經公告,逕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五十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審判機關之軍事檢察官,在關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前項檢察官之命令,以一次為限。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五十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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