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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35 條
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戰時認為必要,得不經公告,逕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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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35條,如果扣押物的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並且在戰時認為有必要,可以不經公告而直接進行拍賣,保管所得的價金。根據該法條,如果扣押物的應受發還人無法確定或不能發還,主管機關可以在戰時進行拍賣,並保管所得的價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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