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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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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36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這意味著在軍事審判程序中,如果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的規定與軍事審判法不相牴觸,那麼這些刑訴法的規定可以被軍事審判法所適用。 根據這一條規定,軍事審判法在執行程序上會參考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在執行刑罰、逮捕、拘留、保全財產等方面,軍事審判法會參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和措施。 例如,在執行刑罰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於確定判決之日起10日內執行死刑。這一規定可以被準用到軍事審判法的執行程序中,意味著被判處死刑的軍人也應在確定判決後的10天內執行死刑。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了逮捕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這一規定,逮捕要經過檢察官的核准並出示逮捕證,並應立即將被告送交法院。類似地,軍事審判法在逮捕程序中也會參照這一規定進行相應的逮捕程序。 總之,軍事審判法第236條的規定確定了在執行方面,軍事審判法可以參照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程序正確和執行的公正性。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五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編章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 刑事訴訟法法規
(0450622 制定)

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百五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編章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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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36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