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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36 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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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236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之規定,與本編不相牴觸者,準用之。」這意味著在軍事審判程序中,如果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的規定與軍事審判法不相牴觸,那麼這些刑訴法的規定可以被軍事審判法所適用。 根據這一條規定,軍事審判法在執行程序上會參考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在執行刑罰、逮捕、拘留、保全財產等方面,軍事審判法會參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和措施。 例如,在執行刑罰方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於確定判決之日起10日內執行死刑。這一規定可以被準用到軍事審判法的執行程序中,意味著被判處死刑的軍人也應在確定判決後的10天內執行死刑。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了逮捕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這一規定,逮捕要經過檢察官的核准並出示逮捕證,並應立即將被告送交法院。類似地,軍事審判法在逮捕程序中也會參照這一規定進行相應的逮捕程序。 總之,軍事審判法第236條的規定確定了在執行方面,軍事審判法可以參照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程序正確和執行的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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