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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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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3條的規定,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穿制服。同樣地,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也應該遵守相同的規定,即穿制服。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庭的秩序和對於法庭成員的尊重。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這一規定可以看做是對於法庭場所及法庭程序的規範,以及軍事審判的一種標準化操作要求。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數人共犯一罪或一人犯數罪之案件,其審判庭或覆判庭組織不同時,全部按高階或重刑之規定組織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修正之。

  • 書記官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0450622 制定)

數人共犯一罪或一人犯數罪之案件,其審判庭或覆判庭組織不同時,全部按高階或重刑之規定組織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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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43 條規定:「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