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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43 條
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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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3條的規定,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穿制服。同樣地,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也應該遵守相同的規定,即穿制服。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庭的秩序和對於法庭成員的尊重。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這一規定可以看做是對於法庭場所及法庭程序的規範,以及軍事審判的一種標準化操作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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