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3條的規定,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穿制服。同樣地,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也應該遵守相同的規定,即穿制服。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庭的秩序和對於法庭成員的尊重。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這一規定可以看做是對於法庭場所及法庭程序的規範,以及軍事審判的一種標準化操作要求。
數人共犯一罪或一人犯數罪之案件,其審判庭或覆判庭組織不同時,全部按高階或重刑之規定組織之。
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軍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修正之。
數人共犯一罪或一人犯數罪之案件,其審判庭或覆判庭組織不同時,全部按高階或重刑之規定組織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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