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為審判時,應用中華民國語言。
軍事審判法第44條規定,在軍事法庭進行審判時,應使用中華民國語言。這意味著在軍事審判程序中,包括法庭訴訟和文件記錄,都必須使用中華民國語言進行。被告、原告、證人、律師等所有參與審判的人員也應該使用中華民國語言進行溝通和陳述。 例子參考: 根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更改字第4893號判決,一名軍官因軍事罪行受到起訴,案件移送至軍事法庭進行審判。在審判過程中,所有辯護律師和檢察官都必須使用中華民國語言進行辯詞和質詢。此外,法官們在判決撰寫過程中也需使用中華民國語言,以確保審判程序的一致性和清晰性。
各級軍事審判機關對該管現役軍人犯罪案件有初審管轄權。但將官或其同等軍人犯罪案件,其初審管轄權屬於最高軍事審判機關。 非現役軍人犯罪依法受軍事審判之案件,其初審管轄權屬於犯罪地或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軍事審判機關,其已依第九條第六款及第十條第二款分設初級、高級軍事審判機關者,其初審管轄權屬於該管初級軍事審判機關。但該初級軍事審判機關無管轄權之案件或未設有初級軍事審判機關者,除第四十二條但書規定之案件依前項但書規定外,其初審管轄權屬於該管高級軍事審判機關。
軍事法庭為審判時,應用中華民國語言。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移列,文字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軍事審判機關對該管現役軍人犯罪案件有初審管轄權。但將官或其同等軍人犯罪案件,其初審管轄權屬於最高軍事審判機關。 非現役軍人犯罪依法受軍事審判之案件,其初審管轄權屬於犯罪地或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軍事審判機關,其已依第九條第六款及第十條第二款分設初級、高級軍事審判機關者,其初審管轄權屬於該管初級軍事審判機關。但該初級軍事審判機關無管轄權之案件或未設有初級軍事審判機關者,除第四十二條但書規定之案件依前項但書規定外,其初審管轄權屬於該管高級軍事審判機關。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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