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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44 條

軍事法庭為審判時,應用中華民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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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44條規定,在軍事法庭進行審判時,應使用中華民國語言。這意味著在軍事審判程序中,包括法庭訴訟和文件記錄,都必須使用中華民國語言進行。被告、原告、證人、律師等所有參與審判的人員也應該使用中華民國語言進行溝通和陳述。 例子參考: 根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更改字第4893號判決,一名軍官因軍事罪行受到起訴,案件移送至軍事法庭進行審判。在審判過程中,所有辯護律師和檢察官都必須使用中華民國語言進行辯詞和質詢。此外,法官們在判決撰寫過程中也需使用中華民國語言,以確保審判程序的一致性和清晰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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