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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45 條

被告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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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45條規定,被告、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中華民國語言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亦同。這意味著在軍事審判程序中,當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士不懂中華民國語言時,必須提供通譯人員將法庭上的語言進行傳譯。此外,對於有聽覺或語言障礙的人士,也應提供相同的通譯服務。 根據最新的《軍事審判法》,這一條的範例可以是當被告是外籍人士或其他不懂中華民國語言的人時,法院必須提供合格的通譯人員。例如,當一位外籍士兵因犯罪行為而受到軍事審判時,如果他不懂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該為他提供翻譯服務,讓他能夠理解法庭程序並表達自己的意見。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2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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