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尉官、士官、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
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尉官、士官、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
高等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將官、校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 二、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 三、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最高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 二、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三、本法第二百零四條之案件。
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之案件,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其管轄之軍事法院不同時,由管轄現役軍人之軍事法院管轄。但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應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者,全部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關於法院管轄之規定,與本節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