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應用搜索票。
-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 搜索票,由軍事審判官簽名。軍事審判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 搜索,除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實施外,由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執行。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軍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及扣押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