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俘虜或投降人犯罪,得依本法追訴審判之。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軍事檢察官及被告。
本法所稱軍事法院分為下列三級︰ 一、地方軍事法院。 二、高等軍事法院。 三、最高軍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