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準用之。
軍事檢察官之職權如下︰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及指揮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軍事檢察官對於軍事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軍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軍事檢察官處理之。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請軍事官長指撥相當武裝部隊擔任警備及一般軍法警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