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現役軍人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非現役軍人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軍事檢察官及辯護人之姓名。
-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審判長、軍事審判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時,由資深之軍事審判官附記其事由,軍事審判官有事故時,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公示送達對法權所不及之地,必要時得以公開播送方式行之,其方法及效力發生期間,由國防部定之。
刑事訴訟法關於文書及送達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期日及期間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