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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84 條

  1. 1.送達文書由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交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2. 2.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人,應向該管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或其陳明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為之。
  3. 3.應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4. 4.應受送達人住居於軍事法院所在地以外者,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軍法警察官、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代為送達,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法院或檢察署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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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4條的規定,送達文書的執行可以由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進行,也可以由法官兵、軍法警察或郵政機關進行。而送達文書的對象在應受送達人上,應該向該管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或其陳明之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進行送達。如果應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的話,則應該囑託該監所長官進行送達。而如果應受送達人住居在軍事法院所在地以外的話,現役軍人可以囑託所在地的軍法警察官、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代為送達,非現役軍人可以囑託所在地的法院或檢察署代為送達。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第 84 條 (5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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