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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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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送達文書由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交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2. 2.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人,應向該管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或其陳明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為之。
  3. 3.應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4. 4.應受送達人住居於軍事法院所在地以外者,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軍法警察官、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代為送達,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法院或檢察署代為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4條的規定,送達文書的執行可以由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進行,也可以由法官兵、軍法警察或郵政機關進行。而送達文書的對象在應受送達人上,應該向該管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或其陳明之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進行送達。如果應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的話,則應該囑託該監所長官進行送達。而如果應受送達人住居在軍事法院所在地以外的話,現役軍人可以囑託所在地的軍法警察官、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代為送達,非現役軍人可以囑託所在地的法院或檢察署代為送達。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第 84 條 (56.12.14)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提出辯護書。

(0881001 全文修正)

送達文書由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交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人,應向該管軍事機關、部隊、學校或其陳明之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為之。   應受送達人在監獄或看守所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應受送達人住居於軍事法院所在地以外者,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軍法警察官、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代為送達,非現役軍人得囑託其所在地之法院或檢察署代為送達。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   二、送達文書係書記官之職權,實務上均交軍法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行之,爰修正第一項予以明定。   三、第四項作文字修正,將現役軍人部分之「或其他軍事審判機關之軍法官」修正為「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非現役軍人部分之「法院」修正為「法院或檢察署」,並將「其陳明通郵地址者」以下文字刪除。   四、第二項、第三項均未修正。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 名詞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提出辯護書。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三條移列。   二、送達文書係書記官之職權,實務上均交軍法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行之,爰修正第一項予以明定。   三、第四項作文字修正,將現役軍人部分之「或其他軍事審判機關之軍法官」修正為「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非現役軍人部分之「法院」修正為「法院或檢察署」,並將「其陳明通郵地址者」以下文字刪除。   四、第二項、第三項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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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84 條規定:「送達文書由軍事法院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書記官交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