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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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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現役軍人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現役軍人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軍事檢察官及辯護人之姓名。
  2. 2.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審判長、軍事審判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時,由資深之軍事審判官附記其事由,軍事審判官有事故時,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3條的規定,針對裁判書的要求如下: 1. 裁判書應該記載以下內容: - 現役軍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以及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非現役軍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以及住居所。 - 如果是判決書,還應該記載軍事檢察官和辯護人的姓名。 2. 裁判書的原本應由裁判之審判長和軍事審判官簽名。如果審判長因故無法簽名,應由資深的軍事審判官附上說明事由。如果軍事審判官因故無法簽名,則應由審判長附上說明事由。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 83 條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有必要時,得親赴犯罪地及其他有關處所,蒐集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現役軍人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非現役軍人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軍事檢察官及辯護人之姓名。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審判長、軍事審判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時,由資深之軍事審判官附記其事由,軍事審判官有事故時,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二條移列。   二、有關人別事項,起訴書及裁判書之記載允宜一致,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六條起訴書之應記載事項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作文字修正。

  • 裁判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原本名詞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有必要時,得親赴犯罪地及其他有關處所,蒐集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二條移列。   二、有關人別事項,起訴書及裁判書之記載允宜一致,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六條起訴書之應記載事項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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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83 條規定:「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現役軍人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