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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83 條
- 1.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現役軍人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非現役軍人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軍事檢察官及辯護人之姓名。
- 2.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審判長、軍事審判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時,由資深之軍事審判官附記其事由,軍事審判官有事故時,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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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3條的規定,針對裁判書的要求如下: 1. 裁判書應該記載以下內容: - 現役軍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以及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非現役軍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以及住居所。 - 如果是判決書,還應該記載軍事檢察官和辯護人的姓名。 2. 裁判書的原本應由裁判之審判長和軍事審判官簽名。如果審判長因故無法簽名,應由資深的軍事審判官附上說明事由。如果軍事審判官因故無法簽名,則應由審判長附上說明事由。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 83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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