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規定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為智能障礙、慢性精神病、自閉症、失智症者,適用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第七十條第二項以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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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規定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為智能障礙、慢性精神病、自閉症、失智症者,適用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第七十條第二項以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有關障別認定於101年7月11日起至108年8月底為新舊制銜接轉換期,所以在完全轉換前持有舊制核發之手冊者,應予以相同保障。因此,增訂本條,持有舊制智能障礙、慢性精神病、自閉症、失智症之身心障礙手冊者,適用相關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有關障別認定於101年7月11日起至108年8月底為新舊制銜接轉換期,所以在完全轉換前持有舊制核發之手冊者,應予以相同保障。因此,增訂本條,持有舊制智能障礙、慢性精神病、自閉症、失智症之身心障礙手冊者,適用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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