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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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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2條,當公設辯護人條例與軍事審判法不相衝突時,可以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在軍事審判中,如果有涉及到對被告進行辯護的情況,可以參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的規定來進行。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具體與公設辯護人條例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軍事審判案件既然設有公設辯護人制度,則一般司法案件審理時得適用之「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規定,與本章規定不相牴觸者,亦得準用之。

  • 公設辯護人條例法規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事審判案件既然設有公設辯護人制度,則一般司法案件審理時得適用之「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規定,與本章規定不相牴觸者,亦得準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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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82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