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2條,當公設辯護人條例與軍事審判法不相衝突時,可以準用公設辯護人條例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在軍事審判中,如果有涉及到對被告進行辯護的情況,可以參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的規定來進行。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具體與公設辯護人條例相關的範例。
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之。
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軍事審判案件既然設有公設辯護人制度,則一般司法案件審理時得適用之「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規定,與本章規定不相牴觸者,亦得準用之。
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之。
一、本條新增。 二、軍事審判案件既然設有公設辯護人制度,則一般司法案件審理時得適用之「公設辯護人條例」之規定,與本章規定不相牴觸者,亦得準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