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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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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提出辯護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1條,辯護人在承辦案件時應提出辯護書。這表示辯護人有責任為被告提供有效的辯護,並將其意見和論點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法庭和其他相關方。辯護書通常包括對證據的評估、法律問題的討論和辯護策略的陳述。辯護書的遞交可以幫助法庭更好地了解被告的立場和辯護理由,以便進行公正的審判。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

(0881001 全文修正)

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提出辯護書。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 辯護人名詞
(0450622 制定)

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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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81 條規定:「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提出辯護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