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提出辯護書。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1條,辯護人在承辦案件時應提出辯護書。這表示辯護人有責任為被告提供有效的辯護,並將其意見和論點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法庭和其他相關方。辯護書通常包括對證據的評估、法律問題的討論和辯護策略的陳述。辯護書的遞交可以幫助法庭更好地了解被告的立場和辯護理由,以便進行公正的審判。
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
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提出辯護書。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四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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