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80 條

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羈押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0條,辯護人有權接見犯罪嫌疑人及被羈押的被告,並且可以進行書信往來。然而,如果有足夠的事實顯示,存在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的可能性,或存在與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串證的可能性,則可以對辯護人的權利進行限制。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8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