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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羈押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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