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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80 條
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但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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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0條,辯護人有權接見犯罪嫌疑人及被羈押的被告,並且可以進行書信往來。然而,如果有足夠的事實顯示,存在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的可能性,或存在與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串證的可能性,則可以對辯護人的權利進行限制。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8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2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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