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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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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於國防機密有關之案件,得限制攝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79條,辯護人在審判期間有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且可以抄錄或攝影。然而,在涉及國防機密的案件中,攝影可能受到限制。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79條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公設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之。   指定公設辯護人後,經被告選任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0881001 全文修正)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於國防機密有關之案件,得限制攝影。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   二、按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已採納偵查中選任辯護人制度,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明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始得檢閱卷證及抄錄或攝影。另為保障國家安全,增訂於國防機密案件,得限制攝影。

  • 辯護人名詞
(0450622 制定)

公設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之。   指定公設辯護人後,經被告選任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二條移列。   二、按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已採納偵查中選任辯護人制度,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明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始得檢閱卷證及抄錄或攝影。另為保障國家安全,增訂於國防機密案件,得限制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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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79 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於國防機密有關之案件,得限制攝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