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78 條,公設辯護人在軍事法院指定案件中有辯護的責任,並且應盡量收集有利於被告的辯護資料。這意味著公設辯護人應該積極地為被告蒐集有利的證據,並在辯護中展示這些證據以保護被告的權益。 具體例子中可能包括公設辯護人在調查過程中搜集證人陳述、物證、視頻或其他相關材料,這些材料可能有利於被告並有助於為其辯護。而公設辯護人在審判中可能會使用這些證據來說明被告的無罪或有辯護理由。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他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增訂公設辯護人之職責。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他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增訂公設辯護人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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