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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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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78 條,公設辯護人在軍事法院指定案件中有辯護的責任,並且應盡量收集有利於被告的辯護資料。這意味著公設辯護人應該積極地為被告蒐集有利的證據,並在辯護中展示這些證據以保護被告的權益。 具體例子中可能包括公設辯護人在調查過程中搜集證人陳述、物證、視頻或其他相關材料,這些材料可能有利於被告並有助於為其辯護。而公設辯護人在審判中可能會使用這些證據來說明被告的無罪或有辯護理由。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他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088100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增訂公設辯護人之職責。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他案件認為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增訂公設辯護人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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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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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78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