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77條,公設辯護人獨立行使職務,對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具有獨立性。公設辯護人是指由法院或檢察官指派,代表被告的辯護律師。軍事審判法保障被告的權利,包括提供合格的辯護人,以確保公正的審判。
辯護人之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二人。 前項選任,應提出委任狀於該管軍事審判機關。
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增訂公設辯護人獨立行使職務。
辯護人之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二人。 前項選任,應提出委任狀於該管軍事審判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增訂公設辯護人獨立行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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