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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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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77條,公設辯護人獨立行使職務,對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具有獨立性。公設辯護人是指由法院或檢察官指派,代表被告的辯護律師。軍事審判法保障被告的權利,包括提供合格的辯護人,以確保公正的審判。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之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二人。   前項選任,應提出委任狀於該管軍事審判機關。

(088100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增訂公設辯護人獨立行使職務。

  • 公設辯護人名詞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之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二人。   前項選任,應提出委任狀於該管軍事審判機關。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設辯護人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增訂公設辯護人獨立行使職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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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77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對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官,獨立行使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7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