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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76 條
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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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76條,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這表示公設辯護人負有責任提供無私的法律援助,不能接受與被告及其相關人士有利益關聯的報酬或其他利益。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中華民國國防部.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p=103789&title=%E8%BB%8D%E4%BA%8B%E5%AF%A9%E5%88%A4%E6%B3%9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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