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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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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關係人報酬或其他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76條,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這表示公設辯護人負有責任提供無私的法律援助,不能接受與被告及其相關人士有利益關聯的報酬或其他利益。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中華民國國防部.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p=103789&title=%E8%BB%8D%E4%BA%8B%E5%AF%A9%E5%88%A4%E6%B3%95)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報酬名詞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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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76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