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76條,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這表示公設辯護人負有責任提供無私的法律援助,不能接受與被告及其相關人士有利益關聯的報酬或其他利益。 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 中華民國國防部.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p=103789&title=%E8%BB%8D%E4%BA%8B%E5%AF%A9%E5%88%A4%E6%B3%95)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公設辯護人不得收受被告及關係人之報酬或其他利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