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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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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得依被告之請求,代撰申辯及其他合法請求之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75條,被告可以要求公設辯護人代替其撰寫申辯及其他合法請求的文件。這表示被告在軍事審判程序中有權要求公設辯護人提供協助,並代為起草相關文件。這保障了被告在軍事審判中能夠得到適當的法律代理和協助。 例如,如果在一個軍事審判中,被告希望提出特定的申辯理由或其他合法請求,但本身並不具備起草文件的能力或資源,他可以向法院請求公設辯護人代替他撰寫相關文件,以維護他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公設辯護人會根據被告的需求和要求撰寫相應文件,以確保被告的聲明和請求能夠得到法律上的有效表達。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就左列人員選任之:   一、向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或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登錄之律師。   二、曾任軍法官或法院推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者。   三、陸、海、空軍軍官或其同等軍人。   選任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為辯護人者,應經審判長之許可。   除第一項規定外,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為辯護人。

(0881001 全文修正)

公設辯護人得依被告之請求,代撰申辯及其他合法請求之文書。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辯護人就左列人員選任之:   一、向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或有審判權之軍事機關登錄之律師。   二、曾任軍法官或法院推事、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者。   三、陸、海、空軍軍官或其同等軍人。   選任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為辯護人者,應經審判長之許可。   除第一項規定外,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為辯護人。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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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75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得依被告之請求,代撰申辯及其他合法請求之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