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對法權所不及之地,必要時得以公開播送方式行之,其方法及效力發生期間,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審判法第85條規定,當對法院權限所無法及之地點進行公示送達時,必要時可以使用公開播送的方式進行。關於這種方式的方法以及效力發生的期間,由國防部進行規定。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尚無相關相關法規或案例可供參考。
辯護人、輔佐人為被告之利益,得獨立為訴訟行為。
公示送達對法權所不及之地,必要時得以公開播送方式行之,其方法及效力發生期間,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四條移列。 二、參照著作權法之用詞定義將「廣播」修正為「公開播送」。另將句末修正為「其方法及效力發生期間,由國防部定之」。
辯護人、輔佐人為被告之利益,得獨立為訴訟行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四條移列。 二、參照著作權法之用詞定義將「廣播」修正為「公開播送」。另將句末修正為「其方法及效力發生期間,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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