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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二 章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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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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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起訴
§ 147–150
第 二 章 起訴
第 147 條
開啟
提起公訴,應由軍事檢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
起訴書
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被告
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
住居所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
證據
並所犯法條。
起訴
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移送。
第 148 條
開啟
起訴書
之
送達
,準用
第一百四十一條
之規定。
第 149 條
開啟
軍事檢察官於初審
辯論
終結前,發見有應
不起訴
或得不起訴之情形者,得
撤回起訴
。
第 150 條
開啟
刑事訴訟法
關於
起訴
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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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起訴
§ 14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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