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並不得以無反證即認定其犯罪。
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軍法警察官於必要時,亦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