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書應用中華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方言或外國語言。
軍事審判法第46條規定,訴訟文書應使用中華民國文字。然而,在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可以附記所用方言或外國語言。 根據這個規定,訴訟文書需要使用中華民國文字。不過,如果有必要提供參考,可以附記所用的方言或外國語言。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七五號原告 乙○○、被告 陸軍總司令部 代表人 陳鎮湘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五一號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陸軍總司令部 代表人 陳鎮湘 軍事審判法
數軍事審判機關對於案件之管轄不明或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軍事審判機關指定其管轄。
訴訟文書應用中華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方言或外國語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移列。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將「筆錄」修正為「訴訟文書」,並作文字增刪。
數軍事審判機關對於案件之管轄不明或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軍事審判機關指定其管轄。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移列。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將「筆錄」修正為「訴訟文書」,並作文字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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