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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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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應用中華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方言或外國語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46條規定,訴訟文書應使用中華民國文字。然而,在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可以附記所用方言或外國語言。 根據這個規定,訴訟文書需要使用中華民國文字。不過,如果有必要提供參考,可以附記所用的方言或外國語言。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七五號原告 乙○○、被告 陸軍總司令部 代表人 陳鎮湘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五一號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陸軍總司令部 代表人 陳鎮湘 軍事審判法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數軍事審判機關對於案件之管轄不明或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軍事審判機關指定其管轄。

(0881001 全文修正)

訴訟文書應用中華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方言或外國語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移列。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將「筆錄」修正為「訴訟文書」,並作文字增刪。

  • 訴訟文書名詞
(0450622 制定)

數軍事審判機關對於案件之管轄不明或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軍事審判機關指定其管轄。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移列。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將「筆錄」修正為「訴訟文書」,並作文字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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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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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46 條規定:「訴訟文書應用中華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方言或外國語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