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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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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文書應用中華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方言或外國語言。

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46條規定,訴訟文書應使用中華民國文字。然而,在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可以附記所用方言或外國語言。 根據這個規定,訴訟文書需要使用中華民國文字。不過,如果有必要提供參考,可以附記所用的方言或外國語言。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七五號原告 乙○○、被告 陸軍總司令部 代表人 陳鎮湘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五一號再審原告 甲○○、再審被告 陸軍總司令部 代表人 陳鎮湘 軍事審判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訴訟文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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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46 條規定:「訴訟文書應用中華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得附記所用方言或外國語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