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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2.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3.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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