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73 條

  1. 1.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2. 2.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3. 3.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軍事法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73條的規定,以下為該條的逐項釋義: 1.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這表示在軍事審判中,被告可以選任最多三位辯護人來代表他們進行辯護。這能夠確保被告的辯護權利不受侵害,同時也有助於法庭程序的順利進行。 2.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被告選任辯護人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委任書狀。委任書狀是一份正式的文件,用於確定被告與辯護人之間的代理關係,並准確地記錄下被告選任該辯護人的意思表示。 3.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軍事法院:被告選任辯護人所提交的委任書狀,應在起訴前提交給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起訴後則應在每一審級向軍事法院提交。這條規定確保了辯護人選任程序的正確進行,以及法庭能夠掌握被告所選任的辯護人的情況,以便能夠進行合適的安排和預備工作。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在軍事審判程序中,被告選任了超過三位辯護人,準備提交的委任書狀應該明確列出所有選任的辯護人並解釋他們的角色和責任。這將幫助法庭瞭解被告的辯護團隊組成,進一步確保辯護人選任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