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訴訟輔導科對民眾詢問事項,除認為關係重大、內容繁雜、尚待查明、須詳加研究或轉請承辦人員答復者外,應立即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答復之。
依據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11條,訴訟輔導科對民眾詢問事項,除認為關係重大、內容繁雜、尚待查明、須詳加研究或轉請承辦人員答復者外,應立即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答復之。這表示當民眾向訴訟輔導科詢問事項時,除非事關重要或內容複雜需進一步查明或研究,或需要轉交給相關人員回答,訴訟輔導科應立即透過口頭、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答覆民眾的詢問事項。 (資料來源未提供相關法案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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