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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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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訴訟輔導科對民眾詢問事項,除認為關係重大、內容繁雜、尚待查明、須詳加研究或轉請承辦人員答復者外,應立即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答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11條,訴訟輔導科對民眾詢問事項,除認為關係重大、內容繁雜、尚待查明、須詳加研究或轉請承辦人員答復者外,應立即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答復之。這表示當民眾向訴訟輔導科詢問事項時,除非事關重要或內容複雜需進一步查明或研究,或需要轉交給相關人員回答,訴訟輔導科應立即透過口頭、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答覆民眾的詢問事項。 (資料來源未提供相關法案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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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訴訟輔導科對民眾詢問事項,除認為關係重大、內容繁雜、尚待查明、須詳加研究或轉請承辦人員答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