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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訴訟輔導科對民眾詢問事項,除認為關係重大、內容繁雜、尚待查明、須詳加研究或轉請承辦人員答復者外,應立即以言詞、書面或電子信件答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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