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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訴訟輔導科轉請承辦人員答復民眾詢問事項時,應使用詢問解答單,送由承辦人員填復之。 前項承辦人員應迅速填復詢問解答單,送還訴訟輔導科。如承辦人員開庭或差假者,應由職務代理人或單位主管代為答復。其不能立即答復者,應在詢問解答單上記明事由,退還訴訟輔導科。 訴訟輔導科人員接獲前項詢問解答單,應即告知詢問人,並為適當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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