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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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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訴訟輔導科轉請承辦人員答復民眾詢問事項時,應使用詢問解答單,送由承辦人員填復之。 前項承辦人員應迅速填復詢問解答單,送還訴訟輔導科。如承辦人員開庭或差假者,應由職務代理人或單位主管代為答復。其不能立即答復者,應在詢問解答單上記明事由,退還訴訟輔導科。 訴訟輔導科人員接獲前項詢問解答單,應即告知詢問人,並為適當之解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12條,該條規定了訴訟輔導科在回答民眾詢問事項時應使用詢問解答單。承辦人員應盡快填寫並送還訴訟輔導科,如承辦人員因開庭或請假等無法立即回復時,應由職務代理人或單位主管代為答復,並在詢問解答單上註明原因退還訴訟輔導科。當訴訟輔導科人員收到詢問解答單後,應立即告知詢問人並給予適當的解說。 相關範例:如果承辦人員因病請假無法立即回覆,則應由其職務代理人代為填寫詢問解答單並送還訴訟輔導科。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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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訴訟輔導科轉請承辦人員答復民眾詢問事項時,應使用詢問解答單,送由承辦人員填復之。 前項承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