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詢問事項,如違背法令規定及有關公務員職務上應遵守之秘密,或有其他不應解答之事由者,均不予解答。訴訟輔導科人員應將不予解答之理由告知詢問人,並記明在詢問解答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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