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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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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補充定義 一、法官法第 16 條第 3 款所稱「司法機關」,採狹義解釋,係指司法院暨所屬機關。 二、法官法第 16 條所稱「職務」,係指「法令或章程定有一定之職稱及職掌者」;所稱「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第2條,該條款補充了兩個相關的定義。首先,根據第一項的解釋,“司法機關”被狹義解釋為包括司法院及其附屬機構。其次,根據第二項的解釋,“職務”指的是根據法令或章程所確定的具有特定職稱和職責的工作,而“業務”指的是具有重複性的同類行為的社會活動。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個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第2條的範例可能比較難找到,因為這是一個相對新的規定。然而,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法官在執行職務時的兼職限制,以確保其獨立性和專業性。這樣有助於避免利益衝突和可能的不當行為。 總之,根據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第2條的解釋,司法機關被解釋為僅包括司法院及其附屬機構,而職務和業務則分別指的是擁有特定職稱和職責的工作,以及重複性的同類行為的社會活動。該條款的目的是限制法官的兼職活動,以確保其獨立性和專業性。

相關函釋 5

  • 第 16 條第 3 款條文
  • 第 16 條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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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第 2 條規定:「貳、補充定義 一、法官法第 16 條第 3 款所稱「司法機關」,採狹義解釋,係指司法院暨所屬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