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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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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各項報備事項勘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業務等事項。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一股 (一)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之審查。 (二)擴大書審相關業務之處理。 (三)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暫繳申報有關業務之處理。 (四)公營事業有關業務之聯繫。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訂相關事宜。 (六)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相關業務之處理。 (七)綜理分局、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業務督導、規劃、交辦事項之處理。 (八)清決算申報有關業務之處理。 (九)綜理分局、稽徵所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案件相關業務。 (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非擴大未列選案件查核規劃簽報相關作業之處理。(十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未申報電腦核定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與結算申報書建檔系統相關業務之處理。 (十二)營造業相關法令查核技術統一規定之研議。 (十三)電子商務相關業務之處理。 (十四)同業利潤標準與所得額標準之調查與擬定。 (十五)非金融業貸款最高利率標準及獨資、合夥組織員工薪資通常水準之調查。 (十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審查二股 (一)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之審查。 (二)折舊及存貨估價方法變更案件之核准。 (三)會計基礎變更案件之核准。 (四)帳證遺失及退休準備金報備案件之審查。 (五)商品盤損、災害損失之審查。 (六)會計師簽證異常案件抽核作業。 (七)會計師違失責任之處理。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審查三股 (一)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之審查。 (二)原物料、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之勘查及審查。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審查書表之增修訂。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業務相關電子作業。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令研議之行政業務。 (六)鋼鐵、金融、保險業及不屬各股專業之審查、研議及統一處理原則之擬訂。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審查四股 (一)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之審查。 (二)藍色申報有關業務之處理。 (三)資產重估價有關業務之審查。 (四)各項課稅資料通報整理及違章查緝事項之處理。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審查。 (六)審查人員訓練事宜。 (七)機關團體組織有關之行政業務。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五、審查五股 (一)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之審查。 (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各項減免法令及有關事項之整理、研簽、答詢、請示、勘查等事宜。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聯繫會報有關事宜。 (四)最低稅負制法令及相關事項之整理、研簽、答詢、請示等事宜。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六、審查六股 (一)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之審查。 (二)營利事業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之相關業務。 (三)帳證管理之相關業務。 (四)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第二十六條等有關業務之處理。 (五)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有關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申請案件之核定。 (六)綜合業務之研擬、管制與成果統計分析。 (七)選案查核計畫之擬訂。 (八)責任目標規劃執行。 (九)調查通知書無法送達之公告、彙辦。 (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申報收件業務及各項媒體、網路申報推動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案件派查、管制、績效統計等相關作業。 (十二)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的規定,審查一科負責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調查審核報備事項勘查、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業務等事項。該科分為六股,各股的職掌如下: 審查一股負責以下事項: 1. 審查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 2. 處理擴大書審相關業務。 3. 處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和暫繳申報相關業務。 4. 聯繫公營事業相關業務。 5. 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事宜。 6. 處理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相關業務。 7. 管理總局和稽徵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業務督導、規劃和交辦事項。 8. 處理清決算申報相關業務。 9. 處理總局和稽徵所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非擴大書審案件相關業務。 10. 營利事業所得稅非擴大未列選案件的查核規劃簽報相關作業。 11. 處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和未申報的電腦核定系統,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和結算申報書的建檔系統相關業務。 12. 研議營造業相關法令查核技術統一規定。 13. 處理電子商務相關業務。 14. 調查和制定同業利潤標準和所得額標準。 15. 調查非金融業貸款最高利率標準和獨資、合夥組織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16. 處理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其他審查股的職掌及業務細節可參照相應的規定進行釋義,以了解每個股的職掌和負責事項。 參考資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9條提供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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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9 條規定:「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各項報備事項勘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業務等事項。分設六股,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