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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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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信託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新實驗。
  2. 2.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3. 3.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3-1條的解釋,該條規定在促進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發展的背景下,不限於信託業,可以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新實驗。該創新實驗在主管機關核准的期間和範圍內,可以不適用《信託業法》的規定。同時,主管機關應該根據第一項創新實驗的辦理情況,檢討《信託業法》和相關金融法規的適用性。 根據上述資料,對於《信託業法》第3-1條的解釋,目前無法從文中確定其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增訂)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信託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0612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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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3-1 條規定:「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信託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新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