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法》第3-1條的解釋,該條規定在促進普惠金融和金融科技發展的背景下,不限於信託業,可以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新實驗。該創新實驗在主管機關核准的期間和範圍內,可以不適用《信託業法》的規定。同時,主管機關應該根據第一項創新實驗的辦理情況,檢討《信託業法》和相關金融法規的適用性。 根據上述資料,對於《信託業法》第3-1條的解釋,目前無法從文中確定其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釋義。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信託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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