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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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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託業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指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在本法中扮演著負責監督和管理信託業務的角色,負責確保信託業務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規定和命令,並對信託業務進行監督和執行監管措施。主管機關的職權和責任在《信託業法》中有相關的詳細規定。 參考資料: - 《信託業法》(民國108年修正)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90630 制定)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0961221 修正)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金融監理業務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予修正。

(1040120 修正)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630 制定)

明定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0961221 修正)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予修正。

(1040120 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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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