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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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深度解讀
《信託業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指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在本法中扮演著負責監督和管理信託業務的角色,負責確保信託業務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規定和命令,並對信託業務進行監督和執行監管措施。主管機關的職權和責任在《信託業法》中有相關的詳細規定。 參考資料: - 《信託業法》(民國108年修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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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