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信託業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指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在本法中扮演著負責監督和管理信託業務的角色,負責確保信託業務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規定和命令,並對信託業務進行監督和執行監管措施。主管機關的職權和責任在《信託業法》中有相關的詳細規定。 參考資料: - 《信託業法》(民國108年修正)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金融監理業務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予修正。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明定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金融監理業務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予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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