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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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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信託業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5條的規定,信託業負責人指的是根據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規定應負責的人。這意味著信託業負責人在執行信託業務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和組織章程的規定,並對信託業務的執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情況可能因各國法律而有所不同,所以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解釋這一條款。

立法沿革 1

(0890630 制定)

本法稱信託業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立法理由參照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明定信託業負責人之定義。

  • 公司法法規
(0890630 制定)

參照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明定信託業負責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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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5 條規定:「本法稱信託業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