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信託業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根據信託業法第5條的規定,信託業負責人指的是根據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規定應負責的人。這意味著信託業負責人在執行信託業務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和組織章程的規定,並對信託業務的執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情況可能因各國法律而有所不同,所以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解釋這一條款。
本法稱信託業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立法理由參照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明定信託業負責人之定義。
參照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明定信託業負責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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