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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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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終止,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存續期間屆滿者外,應依約定條款之約定,經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並依該帳戶委託人得為專業投資人或限為專業投資人,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准及申報備查,其中申報備查期限為終止日後二個營業日。
  2. 2.前項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者,應於屆滿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信託業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運用有違反法令或管理不善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信託業終止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監察人亦得基於受益人之利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該帳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4. 4.前項之情形經主管機關命令信託業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後,信託業應即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辦理公告。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應通知委託人及受益人,免辦理公告。
  5. 5.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管理及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應洽其他適當信託業承受之,並將處理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於三個月內無其他信託業承受時,應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並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清算有關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存續期間屆滿外,必須根據合約中的條款進行受益人會議決議並經受益人委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報備,申報備查要在終止日後的兩個營業日內完成。例如,如果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是由非專業投資人委託的,則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是由限制為專業投資人委託的,則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 2. 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則應在屆滿日後的兩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3. 如果信託業在管理、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過程中違反法令或管理不善,主管機關有權命令信託業終止該帳戶;同時,信託監察人也可以基於受益人的利益,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終止該帳戶或進行其他必要處置。 4. 當主管機關命令信託業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後,信託業應根據「信託業法」第39條的規定進行公告。但是,如果是專業投資人委託的,則應通知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免去公告的程序。 5. 如果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許可或許可廢止等原因無法繼續管理和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與適當的信託業進行洽談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如果在三個月內找不到其他信託業接手該帳戶,則應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並按照第26條的規定進行清算程序。 以上資料來自「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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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終止,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存續期間屆滿者外,應依約定條款之約定,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