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存續期間屆滿外,必須根據合約中的條款進行受益人會議決議並經受益人委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報備,申報備查要在終止日後的兩個營業日內完成。例如,如果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是由非專業投資人委託的,則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是由限制為專業投資人委託的,則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 2. 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則應在屆滿日後的兩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3. 如果信託業在管理、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過程中違反法令或管理不善,主管機關有權命令信託業終止該帳戶;同時,信託監察人也可以基於受益人的利益,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終止該帳戶或進行其他必要處置。 4. 當主管機關命令信託業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後,信託業應根據「信託業法」第39條的規定進行公告。但是,如果是專業投資人委託的,則應通知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免去公告的程序。 5. 如果信託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許可或許可廢止等原因無法繼續管理和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與適當的信託業進行洽談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如果在三個月內找不到其他信託業接手該帳戶,則應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並按照第26條的規定進行清算程序。 以上資料來自「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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