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文件,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第一款: 信託業設置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可以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如果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有任何變更,應將變更內容函送給同業公會進行審查,然後由同業公會將審查意見轉交給主管機關核准。如果信託監察人有任何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參考資料: 法源法律資料庫,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2. 第二款: 在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後,信託業應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公告。公告的內容應該確定一個時間範圍,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在這個時間內決定他們是否要繼續參與或退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如果受益人是未確定的或尚未存在的情況,則由委託人決定。 範例參考資料: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3. 第三款: 信託業設置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僅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如果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的約定條款或第五款有任何變更,應在變更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且應通知委託人和受益人,在一定期間內由他們決定是否繼續參與或退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如果受益人是未確定的或尚未存在的情況,則由委託人決定。 範例參考資料: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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